按合同约定时间判定企业所得税收入 3种情形全掌握!
问:刚刚进入新一年,我们公司发现上年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已经过了,在这种情况下取得的跨年度收入该如何确认收入呢?
答: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判定收入时点的有3类特殊情形,下面我来详细梳理一下吧~
01、利息收入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投资业务的居民企业,2020年7月1日,甲公司投资乙公司发行的半年期公司债券,协议约定乙公司在到期日即2020年12月31日一次性支付利息及本金。假设2020年末,乙公司未能如期履约。那么,针对该笔利息收入,甲公司还是否需要确认为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由于合同约定的债务人乙公司应付利息的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所以即便甲公司没有如期取得利息收入也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02、租金收入
某食品加工企业A公司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在2020年内向B公司承租一间仓库,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期至2020年12月15日,A公司应在承租期结束时向B公司一次性全额支付租金。但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合同到期后,A公司未能按时支付租金,该笔租金实际在2021年2月份支付,那么,B公司应将该笔租金收入确认为2020年度还是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呢?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在本案例中,由于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为承租期截止日至2020年12月15日,因此即便B公司在该时点未取得租金也应确认为当期收入,而不能以实际收款时点确认收入。
温馨提示
1、租金的支付时间是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因此自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之日起,该笔租金在法律上就属于出租人所有,发生财产转移的法律效力。企业租金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在确认租金收入企业所得税纳税时点时,一定要盯紧合同约定的时间。
2、在租金收入的确认中还需要注意提前一次性收取跨年租金的特殊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03、特许权使用费
2020年11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协议中约定甲公司授予乙公司在12个月内使用其专利技术的权利,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日一次性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用230万元。但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及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而是在2021年1月15日才完成支付。那么,甲公司应该如何确认跨年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呢?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甲、乙公司在协议中约定的日期即2020年11月15日即为家公司确认取得23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时间,甲公司应将该笔收入全部确认为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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