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的包装物押金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包装物押金在财务工作中有着不一样的“地位”,也是经常爱出错的科目,对逾期包装物押金处理该怎么去做账呢?容易发生哪些错误问题呢?
例:广达海鲜批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在销售海鲜时提供包装物并收取押金,包装物回收期限为3个月。2017年1月1日其因销售鲜鱼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20万元,4月1日该包装物仍未收回,广达海鲜批发公司开始催讨。请计算该公司包装物押金的销项税额。
账务处理:
2017年1月1日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其他应付款 200000
2017年4月1日,未做任何账务处理。
税法规定:针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包装物押金,税务处理如下:
(1)逾期押金应并入所包装货物的销售额;
(2)未逾期且收取时间未超过1年的,不确定销售额;
(3)未逾期但收取时间超过1年的,押金应并入所包装货物的销售额。
税务处理:
广达海鲜批发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应做如下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 29059.8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29059.83
如果未来购买方确实无法偿还包装物,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 170940.17
贷:营业外收入-没收押金 170940.17
接上例:广达海鲜批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在销售海鲜时提供包装物并收取押金,包装物回收期限为8个月。2017年1月1日其因销售鲜鱼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20万元,2017年7月1日该包装物仍未收回,广达海鲜批发公司开始催讨。请计算该公司包装物押金的销项税额。
税法规定:针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包装物押金,税务处理如下:
(1)逾期押金应并入所包装货物的销售额;
(2)未逾期且收取时间未超过1年的,不确定销售额;
(3)未逾期但收取时间超过1年的,押金应并入所包装货物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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