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法》9月1日施行 一文了解新旧变化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正文11条内容,不到800字,但透露的关键信息可一点也不少。
下面,小编就带着大家一起梳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几个“关键点”。
★简化版★
与《暂行条例》相比,《城建税法》的变化主要集中在:
一、取消专项用途规定
随着预算制度的不断改革,自2016年起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已由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不再指定专项用途。同时,考虑税收分配和使用属于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问题,一般不在税法中规定,因此,《城建税法》不再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专项用途。
二、增加增值税留抵退税相关规定
为避免增加留抵退税企业的负担,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建税法》将现行规定上升为法律,明确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三、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明确“纳税人所在地”的定义
确定纳税人所在地是为了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详细版★
1.征收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计税依据
《城建税法》第二条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该条对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规定,源自2018年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文件中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建税法》将该规定上升为了法律。
【举个例子】
甲企业适用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2021年7月需要缴纳增值税100万元,上月申请并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20万元,则其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为(100-20)×7%=5.6(万元)。甲企业可将申请退还的20万元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可少缴纳税款20×7%=1.4(万元)。
3.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域不同,分为3档。
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4.优惠政策
《城建税法》第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城建税法》实施后,国务院仍可以针对特定事项等制定减免税优惠,这为不断出台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留下了空间。
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还散见于多个规范性文件。
①符合条件的吸纳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和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的,在规定年度内,可在限额内按顺序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②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内的“六税两附加”,且如果其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优惠政策。
来源:《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财税法〔2019〕119号)
③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5.合并申报
《城建税法》第七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2021年7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
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表与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整合后,在现行申报规则和功能不变的基础上,纳税人填写表单数量和纳税人办税时间将被进一步压缩。
★新旧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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