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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小看了城市维护建设税,这些问题真容易弄错!

来源: 北京税务 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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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城市维护建设税,想必各位财务小伙伴都不陌生,工作中,我们习惯称它为增值税与消费税的“小跟班”。然而,大家千万别小看了这个“小跟班”,因为这些城建税问题一不小心还真容易弄错。这不,网校就为您归纳了6个常见易错点,具体如下:

别小看了城市维护建设税,这些问题真容易弄错!

易错点1.适用税率错误

根据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特别提醒:

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

易错点2.计税依据遗漏消费税

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特别提醒: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一条

易错点3.城建税计税依据中的留抵退税额未按规定扣除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一条

易错点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特别提醒:

同时缴纳是指在缴纳两税时,应当在两税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七条、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五条

易错点5.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申报时点错误

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三条

易错点6.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可退还附征的城建税

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

特别提醒:

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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