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申报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31日,还有最后一个月,建议抓紧时间申报!
实际资产损失: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在企业留存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温馨提示:
1.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因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法定资产损失在申报年度扣除。
2.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3.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4.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1. 留存备查资料。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资产损失确认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外部证据: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内部证据: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
2. 两种申报形式。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3.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1. 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在当年度汇缴时,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3行作纳税调增处理。
2. 转回的资产减值损失在转回年度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3行作纳税调减处理,以前年度计提减值损失的资产在实际损失发生年度通过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对税会差异作纳税调减处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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