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掌握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方法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予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那么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方法都有哪些呢?我们来看一下吧!
一、增加土地增值税扣除额税务筹划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3)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1)(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第十条: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二、采用增值额比率控制法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相关政策,销售普通住宅时,土地增值额没有超过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金额的20%将免征土地增值税。利用这一政策可以进行税务筹划。
三、分割收入进行税务筹划
土地增值税有转让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决定税额的大小。可以通过将计税收入降低来减少应纳税额,即可以采取分割收入的方法来降低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收入。在其他扣除项目金额影响不大的情况下,降低了收入就会导致增值额的减少,从而就降低了税额。
四、采用开发费用扣除的不同计算法进行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逻辑:
房地产企业开发费用扣除计算方法:
①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②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比较这两者的高低,选择其中最终扣除金额比较高的作为税务筹划逻辑。
即能够据实扣除的利息费用较高,就选中第一种方法,否则,就选择第二种方法。
在实操中,不少企业往往存在多种渠道的借款,有可能无法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从而据实扣除,那么只能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中的第二种方法来确定扣除金额。
五、加大扣除费用进行税务筹划
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其扣除不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而是按是否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作为一定条件,按一定比例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和地价款之和决定了开发费用的扣除标准,因为税务筹划可以提前进行,将实际发生的期间费用在一定范围内合理归集到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成本中,比如一般列入期间费用,包括公司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等,可以合理分配一些人员兼职于具体项目中。发生的费用就可以有理由分摊一部分到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这样导致增加了开发成本,就提高了开发费用的计提基数,增加了开发费用,增加了扣除额,减少了增值额,从而降低了土地增值税计税基数,节省了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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