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级会计师 > 申报评审

青海2021年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通知

普通 来源: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 2022-01-29

青海2021年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通知,申报人员申报截至时间为2022年2月25日,详情如下: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财会字〔2022〕90号

各市、自治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1〕99号)要求,现就我省2021年度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方式

2021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采用网上评审方式。申报人员、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评委会均使用“职称评审系统”(网址:)实行职称线上申报、审核、评审、发证、查询等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相关系统操作、申报程序等按照《关于开展2021年网上职称评审线上培训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便函〔2021〕1153号)和《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1〕99号)要求执行。

援青博士服务团成员纳入援青会计人员职称评审范围,援青会计人员职称评审工作与全省2021年职称评审工作同步安排,采用线下申报方式。

二、评价标准

继续按照《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青海省会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121号)执行的同时,将相关标准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申报正高级会计师的学历资历条件。申报正高级会计师,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满5年;对于在行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会计人员,需具备大专学历,且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满7年。

(二)关于申报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继续教育相关问题。一是中央驻青单位委托参加我省会计系列高级或正高级职称评审的会计人员,根据继续教育政策制定权限,可参加单位内部继续教育,但培训年限和学时不得低于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二是根据《关于2021年度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学时(学分)及以往年度补学等事项的公告》要求,2018、2019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学分)分别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2020、2021年度继续教育总学时(学分)不少于135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45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90学时。

三、考试合格标准

(一)合格标准。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考〔2021〕5号)、《关于公布202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相关事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1〕630号)相关规定,202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省级合格标准为55分,合格成绩在我省范围内长期有效;省内“三区三州”合格标准为50分,其高级会计师评审资格自颁发之日起在省内“三区三州”3年内有效。

(二)证书打印及领取。2021年度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以上的考生,请直接在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自行下载打印成绩合格证书。考试成绩达到省级合格标准及“三区三州”合格标准以上的考生,请到省财政厅会计处领取成绩合格证书。

四、申报范围

(一)高级会计师申报参评人员范围。我省范围内从事会计工作,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全国或省级合格证书,或2019年以来(含2019年)我省“三区三州”合格证书,符合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正高级会计师申报参评人员范围。我省范围内从事会计工作,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受聘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符合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符合条件的援青会计人员,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参加我省2021年会计系列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职称评审。

五、申报注意事项

(一)按照相关规定,我省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推荐申报会计系列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前须填报《2021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见附件1),并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到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备案本单位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数额,在经过审核备案的职称申报数额内进行本单位的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未进行审核备案的,不予受理职称申报材料。

(二)乡村振兴一线会计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时,以会计人员投身脱贫攻坚一线,深入基层服务三农,解决农技难题、推广转化科技成果、发展特色农牧业产业,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带领农民增收脱贫等实际工作业绩和取得成效作为申报评审的重要依据。对受组织选派担任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队员的会计人员,连续驻村满2年以上(实年),其在驻村期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且有一个年度考核优秀的,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层级职称。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队员驻村期间工作年限视同会计工作(任职)年限,所撰写的能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重大调研报告(得到县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本人执笔撰写并在县级部门已实施的政策、规章、规划、操作规程等工作成果,可作为评审的业绩材料。以上人员申报时须附相关印证资料,由本人所在单位(派出单位)严把审核关,并对其工作成果和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三)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受党纪、政务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所在单位可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自处分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延期申报。

(四)2002届以后毕业且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教育毕业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申报职称时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2002届以前毕业以及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无法准确查询学历(学位)的,仍须提交证书原件和单位证明。

(五)申报人员提供的期刊、学术著作,须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正规发行刊号。申报人员提交学术期刊时,需附学术期刊的检索页,并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用人单位应登录中外文

核心期刊查(),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核心期刊及论文进行检索,并在打印的检索页审核盖章。

(六)申报人员业绩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次年起算。申报人员提交的载有论文的期刊(专著)以及业绩材料、科研成果证书、获奖证书、毕业证书等,取得时间截止日期均为2021年12月底。

六、申报资料

(一)网上申报

1.申报人员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诚信承诺书》。

2.申报人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相应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单位证明。

3.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原件。

4.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论文、著作原件和符合要求的检索页(单位盖章)。

5.任现职以来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材料(单位盖章)原件。

6.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材料、证明,包括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成绩单、继续教育线下审验证明及反映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的材料(单位盖章)原件等。

7.近五年(2017年-2021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复印件;非公有制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8.用人单位公示材料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公示结果。

9.省属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须提交单位出具的委托评审函;中央直属部门、各驻青单位申报人员须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 评审函。

(二)纸质申报

符合条件的援青会计人员,认真参照网上申报材料填报规范 及注意事项(附件2),提交以下纸质申报资料。

(一)《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2份。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三)《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一式20份,A3纸打印。

(四)申报人员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诚信承诺书》(附件 3)一式2份。

(五)申报材料目录(清单)。

(六)有关证书原件及附件。

1.申报人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相应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 报告或单位证明;

2.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原件;

3.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论文、著作原件和符 合要求的检索页(单位盖章);

4.任现职以来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 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材料(单位盖章)原件;

5.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材料、证明,包括高级会计师考试合 格成绩单、继续教育线下审验证明及反映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 的材料原件(单位盖章)等。

(七)近五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的复印件。非公有制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八)用人单位公示材料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公示结果。

(九)在县(市、区、行委)、市州直属部门工作的援青 人才,须提交由市州人社部门出具的推荐信;在省直部门工 作的援青人才,须提交由受援单位及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 信。

以上(五)至(九)项申报材料均以A4纸复印,并装订成册。

七、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2月25日。在该时间期限内,符合 条件的会计人员(除援青会计人员外)须完成网上申报,援青会 计人员须将符合申报要求的纸质材料报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西 宁市黄河路30号省财政厅604室)。

八、其它事项

(一)援青会计人员申报所需表格及附件均从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下载,路径为: 网站首页——下载专栏——职称用表/诚信承诺书。

(二)根据相关规定,正高级会计师评审采取现场答辩评价 方式(答辩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不参加答辩的,按弃权处理), 答辩时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各申报人员务必将自己真实有效的个人手机号填入评审简表相应栏中,以便工作联系。

(四)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会计处:0971-36602160971-3660218

职称评审申报系统(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971-8862365

18970996140

附件:

1.2021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备案表

2.网上申报材料填报规范及注意事项

3.诚信承诺书

青海省财政厅

2022年1月28日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高会-考评无忧班

考试+评审+论文一站式服务

免费试学

高会新课全新升级 考+评全流程陪伴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截图保存到相册

微信识别二维码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