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印发《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
摘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首次确立了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评价的基本制度规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7章24条,首次确立了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评价的基本制度规则。《办法》的出台,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办法》明确,对企业、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人员,事业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开展职称评价工作,适用该办法。
在职称体系方面,规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属于经济职称系列,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层级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
在评价标准方面,规定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根据人力资源管理与服务岗位类型特点,科学合理设置职称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等倾向,进一步强化基层和一线导向。
在评价机制方面,规定初级、中级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一般采取评审方式,要求进一步畅通评价渠道,建立职称评审向优秀人才、基层一线倾斜机制,坚持评用结合,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继续教育。
在评审委员会建设方面,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可组建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并逐步将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进一步明确了高评委核准备案、高评委组成、评审专家条件以及评审服务等要求。
在监督管理方面,要求加强职称评价监管,建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制度,确保职称评审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办法》同时明确了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规定了不同职称层级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及高级、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评审的优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