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经济师评价标准条件【起草说明】
摘要:山东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内容,包括总则、申报条件、破格申报条件和附则等内容,如下文:
关于《山东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起草说明及征求意见稿
按照省政府部门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及《山东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条件》)在网上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经济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加强我省产业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支撑。中央及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职称评审有关工作,出台了《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等一系列文件,全面推动我国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经济专业系列人才评价标准,加速构建一支高水平的经济专业人才队伍,对实现山东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我厅于2月着手开展文件的起草工作,考虑到疫情影响,通过网络形式,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了相关调研工作,于5月中旬形成了《标准条件》(初稿)。6月3日,我们组织有关高校、行业协会、企业等方面专家,对《标准条件》(初稿)进行了论证。共收到专家意见建议9条,其中,吸纳7条,形成了本《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该稿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同时,也在向各有关政府部门征求意见。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标准条件》共分4章,包括总则、申报条件、破格申报条件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提出《标准条件》制定的政策依据,经济专业高级职称基本分类、参评专业,明确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章,申报条件。提出申报经济专业高级职称人员的基本条件,并分别明确申报正高级职称和副高级职称人员需要具备的学历资历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
第三章,破格申报条件。提出破格申报经济专业高级职称人员的基本条件,并分别明确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和副高级职称人员需要具备的能力业绩条件。
第四章,附则。对《标准条件》中包含的资历年限计算、词语的特定含义等进行解释,明确《标准条件》的解释主体和施行的起止时间。
四、关于实施日期的说明
本《标准条件》从发布之日起,30天后实施,5年内有效。
五、征求意见说明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6月15日至6月20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联系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书面建议或发送电子邮件。
联系电话:0531-82593030
联系人:牛宗宝 李培林
邮箱:niuzb@shandong.cn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解放路134号428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职称办
邮编:250013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6月14日
山东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健全完善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体系,加强经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我省新旧动能转换提供坚实人才支撑,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经济专业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对应为高级经济师和正高级经济师。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工商管理、企业管理、商业经济、市场营销、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公路、铁路、航空、水路)、人力资源管理、工业经济、建筑经济、旅游经济、房地产经济、劳动经济、经济研究、经济信息管理、经济管理、农业经济及知识产权等经济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
(三)热爱本职工作,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
(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职称,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六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1)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
(2)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展开;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4)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5)通过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在有效期内。
2.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主要完成人,经济领域研究与实践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
(2)因工作业绩显著,获市级以上表彰;
(3)主持规模以上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到达预期目标;或主持市有关部门(或同等次)以上重点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4)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等1项以上,经市以上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后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有关部门(或同等次)以上课题不少于2项,并通过验收或结题;
(6)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
(7)作为主要完成人,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教材1部以上;
(二)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1)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经济政策;
(2)熟练运用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经济项目或活动方案,提升经济运行水平;
(3)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针对具体经济问题,开展经济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经济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为本行业(地区、部门)的经营管理政策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
2.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主要完成人,经济领域的研究与实践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
(2)因工作业绩显著,获省级以上表彰;
(3)主持上市公司、大型企业等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到达预期目标;或主持省有关部门(或同等次)以上重点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4)主持制定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等1项以上,经省以上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主持完成省有关部门(或同等次)以上课题不少于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有关部门(或同等次)以上课题不少于2项;
(6)作为第一完成人,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
(7)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教材1部以上。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七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经济专业人员,允许破格申报经济专业高级职称。
(一)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四条所列基本条件,且满足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二)一般须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以上。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其中至少有2年度考核为优秀。
第八条 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获得市政府或省级以上政府组织人事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表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破格申报。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上市公司、大型企业等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或主持省有关部门(或同等次)以上重点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或主持完成省有关部门(或同等次)以上课题不少于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不少于2项;
(二)作为完成人,经济领域研究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不少于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市级以上奖励不少于2项;
(三)作为第一完成人,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或主持编写大型系列国家或部颁标准及规范1项以上。
第九条 破格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主持中国500强等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或主持省级以上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课题不少于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不少于2项;
(二)作为完成人,经济领域研究成果获国家级奖励不少于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级以上奖励不少于2项;
(三)作为第一完成人,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或译著2部以上;或主持编写大型系列国际或国家标准及规范1项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资历年限计算截止到申报当年12月31日。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
(二)“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所评选出的期刊。
(三)“出版书籍”指具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研究性合法书籍,不包括一个单位、一个系统出版的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等。“期刊”主要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学术期刊。
(四)“主持”或“第一完成人”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奖项、项目或课题等的全面工作,应排名第1位;“主要完成人”指奖项、项目或课题等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应排名前3位。
(五)本标准条件中“省有关部门”“市有关部门”等表述,分别指行政区划的省和设区的市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等。
(六)学会、行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定职责、受委托或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参考使用。
第十二条 本条件由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件自2020年**月**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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