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2021年高级经济师评审通知(申报时间:10月18日-29日)
摘要:安徽省2021年高级经济师评审材料报送时间:10月18日—10月29日(具体安排见附件1);材料报送地址:合肥市屯溪路306号金安大厦南楼701室。申报高级经济师人员交纳评审费300元,正高级经济师人员缴纳评审费500元。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报送人员须及时凭缴款单到我厅财务处(710室)交纳评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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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通知原文:
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和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直管县(市)经信主管部门、人社局,省直和中直驻皖有关单位,省属企业: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172号),现就2021年度全省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和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高级经济师: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皖单位,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在皖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经济管理人员、在皖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才,符合我省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的,均可申报并参加评审。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含返聘在岗)人员不得参加评审。
(二)正高级经济师: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皖单位)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在职高级经济师。在外省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在皖工作满3年,且符合我省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也可申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含返聘在岗)人员不得参加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高级经济师
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符合《关于印发<安徽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皖经人事〔2006〕100号)和皖人社秘〔2021〕172号文规定的相关要求。按照相关规定,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以上条件的,也可申报。
2.正高级经济师
申报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应符合《关于印发安徽省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皖经信人教〔2017〕192号)和皖人社秘〔2021〕172号文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其他条件
为做好我省高级经济师和正高级经济师评审与国家有关文件政策的衔接。申报人员在准备材料和相关单位审核把关时需把握以下要求:
1.关于高级经济师学历、资历条件。今年申报高级经济师人员,需满足以下学历、资历条件: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关于任职、聘任、考核等年限的计算。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或聘任年限均按周年计算。今年申报人员,其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及聘任年限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的,扣除基本合格等次的年度,任职年限累计计算;2020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本次不得申报。
3.关于继续教育。按照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应不少于90学时,且公需科目不得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学习每年不少于60学时。在申报职称的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内,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平均达到规定学时即可,但不得在一个年度内突击完成所需学时。未按照要求选修科目,或达不到年度规定的学时,申报职称不予受理。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再作为必备条件。
4.关于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申报。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须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推荐工作。此类单位人员申报时,需提供聘任证书并填写《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附件7),由相应级别人社部门加盖公章。
三、申报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附件2,须双面打印装订,按表中要求盖章,单独装订)一式2份,贴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另交同底板彩色照片2张、需备注姓名和单位)。
2.《申报 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附件3,A3纸打印,不需装订,按表中要求盖章)一式2份。
3.相关资格证书材料(均提供原件与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复印件需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1)身份证。
(2)申报高级经济师提供中级经济师资格证书(单位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须提供经济师聘任证书)和全国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申报正高级经济师提供高级经济师资格证书(单位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须提供高级经济师聘任证书)。
(3)其他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如房地产估价师等)。
(4)取得中级经济师或高级经济师资格以来荣誉证书、获奖证书。
4.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近5年(2017-2021年度)继续教育证明。
5.《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附件5,本人签字)。
6.《单位公示证明》(附件6)及相关公示材料(公示原件网上截图或复印件等)。
7.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一份(附件7)
8.取得中级经济师或高级经济师资格以来的个人经济专业技术业务工作总结(2000字以内,以近5年为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取得中级经济师或高级经济师资格以来(以近5年为主)的工作实绩证明材料(提供能体现工作过程和结果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10.取得中级经济师或高级经济师资格近5年以来的理论研究成果(包括主持或参与的课题及项目资料(近5年为主)原件及复印件)。
11.论文、著作(以近5年为主并已正式出版)原件。
12.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8)2份,1份贴于资料袋上,1份放在袋内。
以上打印件或复印件须按序装订成册并装入材料袋中,每人一袋。
四、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测试及面试环节
正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采取笔试、面试答辩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所有申报人员均须参加笔试和面试答辩,通过者方可参加评审。笔试、面试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有关要求
(一)落实职评政策。开展高级经济师和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报评审工作,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各市、直管县(市)经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递到广大企事业单位及基层工作人员,做好人才服务工作,促进专业人才进步成长。
(二)强化审核把关。各有关单位要对照申报标准条件及有关要求,加强指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责任,严格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规范、整洁。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须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推荐工作。申报人员有关信息要在用人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有关单位要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申请,按照属地原则,向省高级经济师评审和正高级经济师专业评审委员会出具委托评审函,集中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径送人事教育处)。要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审核申报人提交的材料,逐级由审核人在《审核记录表》(附件9)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学术造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且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记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3年。
(三)按时报送材料。各地申报材料,经市、厅(局)人事部门审核后,统一于10月18日—10月29日(具体安排见附件1)集中报送到合肥市屯溪路306号金安大厦南楼701室。报送材料时,《2021年度申报经济系列 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一览表》(见附件4,用A3纸打印,加盖公章)及电子版一并提交,并附市、厅(局)人事部门开具的委托评审函。省属企业可直接报送。逾期报送以及申报者个人单独报送的材料,不予受理。
(四)妥善做好事业单位和援派、扶贫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且岗位职责与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推荐工作。该类型事业单位人员申报职称时,应提供《岗位设置核准表》,并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盖公章。对参加援藏援疆援青和扶贫的专业技术人才,重点关注援派和扶贫期间的工作业绩、实际贡献和支援成果,对论文、科研成果和继续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工作总结、技术推广总结等可替代论文。援派或扶贫期为3年的,期满后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别职称。
(五)着力加强和改进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坪审工作。对在民营企业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要充分体现人才特点和工作实际,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申报,需提本人2020年以来在该企业的社保缴费记录。
(六)评审收费标准。申报高级经济师人员交纳评审费300元,正高级经济师人员缴纳评审费500元。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报送人员须及时凭缴款单到我厅财务处(710室)交纳评审费用。
(七)做好疫情期间防护工作。报送评审材料人员需持有安康码“绿码”,佩戴口罩,经体温检测正常后方可申报,并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
相关附件及资料可在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下载。
其他未尽事宜由我厅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 0551-62871665,62871817。
1. 受理材料时间安排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3.《简明情况登记表》
4.《申报经济系列 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一览表》
5.承诺书
6.单位公示证明
7.《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
8.申报材料清单
9.审核记录表
10.皖经信人教〔2017〕192号文、皖经人事〔2006〕100号文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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