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2021年度高级经济师评审材料报送时间为9月6日至10日
摘要:湖南株洲2021年度高级经济师评审材料报送时间为9月6日至10日,参评材料中有关业绩、资质等的有效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含),其后取得的学历、奖项、专利、论著及业绩成果等,不作为2021年度有效参评材料。
以下是通知原文:
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株职改办发〔2021〕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人事(政工)部门,各评委会组建单位: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21〕77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评审时间
(一)材料申报时间
2021年度全市各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参评材料集中报送时间为9月6日至10日。参评材料中有关业绩、资质等的有效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含),其后取得的学历、奖项、专利、论著及业绩成果等,不作为2021年度有效参评材料。
(二)评审时间
各评委会从10月开始组织评审,根据相关规定,评审结果备案时间为评委会投票表决日加5个公示工作日。为避免评审结果备案跨年度,各类评委会原则上需在2021年12月17日(含)前完成评议投票工作。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年度评审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及各系列(专业)评审标准条件执行。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国家已出台改革指导意见的(21个,见附件),按国家评价标准条件执行;未出台的,执行省里的标准条件。民营企业专技人才职称评审优惠政策遵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湖南省创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10条措施》(湘人社发〔2019〕6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湘产专场”产业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湘人社规〔2021〕5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我市2021年组织民营企业工程系列中级职称专场评审,专业设置参照省职改办《关于印发<各系列职称下设分支专业名称一览表>的通知》(湘职改办〔2020]6号)文件,参评专业为工程系列大工程类质量技术监督,机械与动力工程,电子、通讯与自动控制技术,电气工程,环境工程,建筑材料,化工,轻工,冶金,测绘等10个专业。
(二)评审职数要求。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完成岗位设置且有空缺岗位,并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对应空缺岗位组织差额推荐。各事业单位按照《关于做好全市事业单位高级职称年度评审职数申报与管理的通知》(株职改办发[2020]2号)要求,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在空缺岗位范围内提出年度评审职数,呈报市职改办审核。事业单位无空缺岗位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况可申请评审职数,经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社局审核后报市职改办汇总,由省职改办审核批复。
1.依托省级引才工程(含备案的其他引才工程),从境内外引进来湘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
2.国家或省重大科研专项、重点学科(专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民生领域、文艺领域,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服务年限的创新类急需紧缺人才。
3.在乡镇专技岗位累计服务满20年且业绩突出的专技人才(中小学教师、基层系列除外);扎根基层一线(与基层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服务期)特别优秀的青年博士;经考核合格出站留湘的博士后科研人员。
4.处于消化职数阶段的事业单位,为形成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可根据现在岗在聘下一评审年度年底前退休的高级职称人数,申请“退多补少”评审职数。
事业单位职数申报时间为7月5日至7月16日,其中高级职称特殊情况评审职数申报需提交专项报告及相应表格。各县(市)区人社局、市直各部门集中报送当年度申报参评材料时,需同时分系列提交《_年度事业单位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专业备案表》(株职改办发〔2020]2号文件,附件5)。对使用特殊政策超岗评审职数取得职称的专技人才,事业单位在岗位出现空缺时优先聘用。中级职称原则上不批复特殊情况评审职数。
(三)继续教育、年度考核等要求。继续教育情况、外语、计算机能力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备条件,在量化评审环节,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或作为加分项,一般分别为总分值的3%。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要求,专技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需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原则上要求提供人社部门开具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部分职称系列(专业)国家评价标准条件对年度考核有明确申报要求的,从国家规定。年度考核结果可在量化评审环节作为现实表现或工作业绩,赋予评价权重进行量化加减分,也可作为“一票否决”的评议内容。事业单位人员受到行政处分记过或党纪处分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三、申报审核流程及材料要求
职称申报审核一般包括单位初审、人社部门形式审查、评委会组建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复核等环节。
(一)畅通申报渠道。职称评审实行告知承诺制,参评人员须诚信参评职称,确保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并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下称《评审表》)“个人承诺”栏内亲笔签名确认。
1.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自由职业专技人才(含港澳台人才、外籍人才)等,原则上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履行同等义务。民营企业专技人才被派驻外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规定在派驻地申报参评职称。
2.凡被单位聘用且已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专技人才,不论其人事档案的管理形式,均通过所在工作单位申报参评职称,以其它渠道申报参评的按弄虚作假处理。凡被单位聘用但未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专技人才,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未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证明,由其人事代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所在单位推荐申报。
3.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改制科研院所等)专技人才按照人事隶属关系申报参评职称。
(二)单位初审。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公示工作。
1.单位须对申报人的材料认真审核,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查询认证学历、奖项及相关证件,检索核实论文、项目等业绩材料,证明确认任职年限等。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伪负责,须在《评审表》中《真实性审核责任卡》上实名签字,严把材料初审关。
2.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学历、资历、成果、论文、服务基层、工作业绩、是否破格申报、违纪违规情况等)、《评审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
3.公示结束后,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在《评审表》“单位意见”“用人单位测评、公示结果、初审及推荐意见”栏内注明相关结果及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
(三)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时对不完整、不规范的申报参评材料,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经办人和负责人须在《评审表》相应栏内注明审查结果、签名,并加盖公章。申报高级职称的,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社部门在《评审表》“单位意见”签名、盖章;申报初中级职称的,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社部门在《评审表》“主管部门或市州形式审查及呈报意见”签名、盖章。要建立诚信档案记录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列入个人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评委会组建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复核。各类评委会组建单位对申报人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是否符合申报参评条件等负责,复核合格者进入评审程序,不合格者终止当年度的申报参评。负责复核的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责任到人。经办人和负责人须在《评审表》“评委会组建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材料复核意见”栏内注明复核结果、签名,并加盖公章。
各系列(专业)职称具体申报材料要求、职称下设分支专业、评审职数申报表格及要求等,均可在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职称和职业资格”栏目http:// 1534911.html查阅下载。
四、评审要求
(一)严格方案报备。根据省职改办有关文件规定,各职改办应在开评前5个工作日,按要求报送年度评审方案,未按要求做好年度评审准备工作并进行报备的,原则上不得开评。
(二)严格评委抽取。开评前1天,在市人社局及评委会组建单位机关纪委的监督下,根据年度评委会组建具体要求抽取和通知评委。
(三)严格标准条件。各类评委会组建单位应严格对标申报评审条件,结合行业实际,制定具体的年度评审实施方案和量化细则,合理设置评审权重,科学开展综合评议。所有系列(专业)需将服务基层一线(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年限效果和实际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为确保评审质量,继续实行比例控制,事业单位还须严格执行岗位职数控制。
(四)严格评审程序。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科学有序安排材料复审、分工初评、小组评议、大会审议等环节。年度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对未获通过的参评人员,一律不得进行复评。评委会应建立会议记录、材料归档制度,未通过人员写明原因。会议记录、投票原始记录等,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归档备查并严格保密。年度评委会在当年度当次评审工作结束后即行解散,之后有关当年度的投诉、举报及处理等事宜,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和评委主任负责。
(五)严格评审纪律。各类评委会组建单位(自主评审单位除外)应加强对评审场所的封闭管理和保密管理,评审期间统一管理通讯工具。高评会组建单位坚持“报到地点与材料评审地点分设、材料评审地点和面试答辩地点分设”两分设原则。
五、责任追究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要求,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若违反相关纪律,分类责任追究如下:
(一)申报人责任追究。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二)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评委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评委责任追究。凡违反评审纪律,故意泄露专家身份,或利用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评委会责任追究。评委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年度评审期间,市职改办将通过现场监督、查阅资料、质询、约谈等形式加大监管力度,按一定比例对评委会的职称政策执行、参评材料审查、评审评议工作等情况进行巡查;对是否严格执行条件标准和相关规定情况开展随机抽查;根据抽查情况、群众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督查。
六、评审结果公示、备案及发证
(一)公示。年度各类评委会评议投票工作结束后,评委会组建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内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二)备案。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各类评委会组建单位将公示及职数无异议人员向市职改办备案。公示等有异议人员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按规定程序调查核实,待处理结束后再另行备案。
(三)发证。对通过评审取得初、中级职称的人员,核发职称证书。对通过评审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核发电子职称证书。“智慧人社”公众号上可自行下載打印职称证书,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可查询证书信息。
七、其他相关事项
(一)2021年度在会计、档案、图书、地勘工程等系列(专业)试点职称网上申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按照《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要求,自2021年起,申报参评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理论考试合格后,才能提交申报参评材料。
(三)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技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精神,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或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参评高级职称。
(四)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职称评价标准,根据各自领域特点和行业发展需求,按照我省现行职称系列(专业)分类申报评价标准,修订评审量化计分细则,报市职改办备案。同时,要对论文、科研成果和发明专利从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变,对单纯数量应实行权重上限设置或加分上限设定。
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要精心组织、规范程序、严格把关,积极稳妥做好今年职称工作,更好服务“三高四新”战略实施,以实绩实效迎接建党100周年。
株洲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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