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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经济师考试备考之“公司的特征”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7-06-13
普通

高级经济师考试备考之“公司的特征”,希望对您备考高级经济师有帮助。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一般而言,公司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即公司设立的目的、公司的各种运营活动都是为谋求经济利益。

第二,公司具备法人资格。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结合我国《民法通则》有关法人制度的规定,作为法人的公司具有如下特征:①依法设立;②公司有独立的财产,公司对公司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③公司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公司以章程为存在和活动的根据。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作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对内是公司的“自治宪法”,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对外是公司的宣言书,公众可以通过公司章程了解公司并作出是否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商业决策;国家公共权力机关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对公司实行监督管理。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1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种特殊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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