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级经济师:个人收入的调节与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形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7-03-20
普通
北京高级经济师:个人收入的调节与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形成
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或再分配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以及集体组织或社会团体。其中国家或政府是最重要的调节主体。
政府对个人收入的调节包括对个人收入的某种扣除和给予个人某种形式的收入两个方面。首先,国家通常以税收的形式强制地把个人收入的一部分集中起来,形成国家的财政收入;然后再将集中起来的收入以某种形式转移支付给个人,形成个人的社会保障收入或福利性收入。
社会团体或集体组织对个人收入的再分配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个人将自己收入的一部分以某种形式捐赠或缴纳给社会团体或集体组织;另一方面,社会团体或集体组织再将其所获得的收入以某种形式分配给个人,形成个人的福利性收入。
经过再分配或调节以后的个人收入就是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居民的个人可支配收入一般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用于购买各种商品和劳务,形成消费,余下的部分就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储蓄,它既包括居民存金融机构中的储蓄存款,也包括居民的手持现金。此外,个人所持有的各种债券和股票也属于储蓄的范畴。如果居民既是消费者,又是生产者,其个人可支配收入中还有一部分被用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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