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高级经济师《人力》必背知识点: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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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高级经济师《人力》必背知识点30:劳动争议仲裁
(一)受案范围
准确界定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是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的前提条件。
劳动争议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涉及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方面的争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包括:
(1)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国家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案件管辖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1)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四)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阶段,原则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考虑到用人单位的优势地位和管理能力,其掌握和管理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费等基础性资料,劳动者一般无法提供,因此对这些证据材料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
(五)开庭裁决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六)终局裁决
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般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经济补偿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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