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必背知识点:销售货物增值税的检查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9-03
普通
高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必背知识点:销售货物增值税的检查,具体内容如下文,2020高级经济师考生朋友们,千万不要错过~
纳税检查
考点:销售货物增值税的检查
(一)交款提货
在交款提货销售的情况下,如货款已经收到,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无论商品、产品是否已经发出,都作为销售的实现;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税额,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预收货款
企业发出产品(商品)时,确认销售实现
(1)企业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当货物发出时,再转作收入,计算相应增值税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月底,结转相应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三)分期收款
分期收款: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
(1)按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也就是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2)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免息的信贷。
账务处理:
(1)收入:企业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
(2)公允价值: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者商品现销价格。
(3)长期应收款(不含税)-主营业务收入=未实现融资收益。
【注意】不论企业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是否收到货款,均应结转收入,并计算应纳税款,同时按分期收款销售的比例结转相应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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