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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经济师《财税》必背知识点:销售货物增值税的检查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9-03
普通

高级经济师《财税》必背知识点:销售货物增值税的检查,您掌握的如何了?临近考试,抓紧时间背背以下重要的内容吧!

高级经济师知识点

纳税检查

考点:销售货物增值税的检查

(一)交款提货

在交款提货销售的情况下,如货款已经收到,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无论商品、产品是否已经发出,都作为销售的实现;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税额,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预收货款

企业发出产品(商品)时,确认销售实现

(1)企业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当货物发出时,再转作收入,计算相应增值税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月底,结转相应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三)分期收款

分期收款: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

(1)按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也就是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2)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免息的信贷。

账务处理:

(1)收入:企业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

(2)公允价值: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者商品现销价格。

(3)长期应收款(不含税)-主营业务收入=未实现融资收益。

【注意】不论企业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是否收到货款,均应结转收入,并计算应纳税款,同时按分期收款销售的比例结转相应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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