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经济师《财税》冲刺必背知识点: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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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
考点: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
(一)税收保全措施
1.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税务机关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对该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A.冻结存款: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B.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3.执行税收保全措施的物品范围:
A.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B.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C.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二)税收强制执行
1.内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扣缴税款: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适用范围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3.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4.不适用的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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