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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必经复议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11-08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教材,整理的初级会计职称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必经复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记忆提示】回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税款征收方式+滞纳金。

【注意1】申请人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交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注意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注意3】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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