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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2.24)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2-24

为了使广大学员在备战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更快的掌握相应知识点,正保会计网校在此精选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科目的知识点供学员参考,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必经复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记忆提示】回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税款征收方式+滞纳金

【注意1】申请人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交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注意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注意3】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不包括规章)的审查申请。

【例题·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行为中,不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A.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B.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

C.不予出具完税凭证

D.确认纳税环节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不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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