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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票据当事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9-02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教材,整理的初级会计职称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票据当事人 

【注意1】基本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注意2】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无“付款人”。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4)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只在商业汇票中才有)

(5)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6)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7)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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