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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基础》零基础第二章知识点:票据权利与责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8-17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网校整理了关于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的零基础知识点,帮助广大的学员更好地预习,为以后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经济法基础》零基础知识点

知识点: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①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

②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③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

④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的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理解】票据的权利与其本身不可分割。

(2)票据权利的取得

①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③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②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⑤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注意1】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注意2】第④、⑤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2.票据责任

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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