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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经济法基础》强化第五章知识点:借款费用和利息费用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3-22

还有不到2个月初级会计职称就要考试了。很多考生在寻找《经济法基础》考试知识点。正保会计网校小编为大家整理《经济法基础》强化阶段第五章知识点:借款费用和利息费用,快来学习吧。

借款用途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购置、建造期间发生合理借款费用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资产成本。
资金来源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包括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利率制约)
自然人借款
1.除股东或关联自然人借款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符合条件只受利率制约。
2.条件:借贷真实、合法、有效,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签订借款合同。
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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