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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仲裁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2-27

 为了使广大学员在备战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更快的掌握相应知识点,正保会计网校特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的适用范围,大家快放下手里的游戏、聊天,开启疯狂备考模式吧!

仲裁的适用范围1.适用: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3.不能提请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注意】分清“适用《仲裁法》”和“可以申请仲裁”的区别。

【例题·多选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纠纷中,当事人不能提请仲裁的有( )。

A.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B.收养纠纷

C.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D.继承纠纷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例题·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可以提请仲裁的有( )。

A.甲乙之间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B.甲乙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甲乙之间的财产赠与纠纷

D.甲乙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AD可以提请仲裁,但是不适用于仲裁法;BC可以提请仲裁,适用于仲裁法;所以选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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