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道德规范
1887年起美国11个州的法律人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建立了职业道德。1903年美国医学协会(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也颁布了职业道德。 在律师和医生的表率下, CPA也开始关注职业道德。1906年在AICPA章程的“其他”章节中,有两项关于职业道德的规定。1917年4月它又通过了职业道德“八项准则”。 到1937年AICPA已建立起12项职业道德准则。
AICPA《职业道德准则》的现行范式始于1973年。 它由四部分内容组成:
一、职业道德原则。
职业道德原则是对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的品质做出的一般性规定,包括责任、公众利益、正直、客观和独立、应有的谨慎、服务的范围和性质。职业道德原则表明了注册会计师承担的责任,也反映了职业道德的基本信条。这些原则要求,即使牺牲个人利益也要履行职业责任,坚持正确的行为。
二、行为规则。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要求,会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守则》中的规则,并对偏离规则的行为做出合理的解释。如果说职业道德原则是注册会计师的理想行为,则行为规则就是注册会计师行为的至低标准,具有强制性。
三、行为规则解释。
由于经常有会员就某一具体规则提出问题,因而有必要对行为规则做出公开的解释。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道德部成立了一个主要由执行公共业务的执行人员组成的委员会,由委员会对行为规则做出结解释。在解释至终定稿之前,要向职业界征求意见,虽然解释不具有强制性,但会员要在纪律检查听证会上证明背离解释的正当理由。
四、道德裁决。
道德裁决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道德部执行委员会根据一些具体的实际情况做出的解释,也是行为规则及其解释在具体情况和案件中的应用。同行为规则解释一样,道德裁决不具有强制性,但要求会员说明任何背离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