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

2017-06-05 12:05来源: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7年资产评估师考试大纲发布,为方便考生查看,正保会计网校特整理资产评估师各科目考试大纲,以下是《经济法》考试大纲。

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

一、考试目的

考核考生对法理学、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和刑法方面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及应用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法的渊源和体系。

2.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3.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代理的特征和种类。

5.民法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6.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7.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8.市场规制法的主要内容。

9.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10.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权。

11.行政复议的范围。

12.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种类。

13.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法律责任。

(二)熟悉的内容

1.法律部门划分的基本标准。

2.法人的条件和种类。

3.代理终止的原因和法律后果。

4.宏观经济调控法的主要内容。

5.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6.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7.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和管辖。

8.行政复议的机关和参加人。

9.行政复议的程序。

(三)了解的内容

1.法的特征。

2.民法的调整对象。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章 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考核考生对我国企业与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等制度的掌握情况,以及解决企业与公司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人的出资。

2.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方式。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判断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债务关系。

4.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明确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人和退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

5.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方式和期限。

6.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及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7.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设立的条件。

8.股东出资的规定。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事项。

10.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构成、召集和表决方式。

11.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

1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4.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15.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16.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

17.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

1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和议事规则。

19.股份转让的限制。

20.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条件。

21.公司利润分配顺序。

22.公司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和用途。

23.公司清算时财产的分配顺序。

(二)熟悉的内容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2.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3.普通合伙企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方可实施的事务范围。

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5.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特别规定。

6.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清偿问题。

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

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的方式。

9.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

10.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组成。

11.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组成和召开。

12.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13.股份转让的方式。

14.公司合并、分立时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期限。

(三)了解的内容

1.企业的特征和分类。

2.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3.合伙企业的特征。

4.普通合伙企业入伙和退伙的条件。

5.有限合伙人入伙和退伙的特别规定。

6.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

7.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

8.合伙企业清算的程序。

9.《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10.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种类。

12.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选任和职权。

13.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召开和决议。

1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15.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

16.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职权。

17.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召开的条件和决议方式。

18.股份发行的原则和种类。

19.公司解散的原因。

20.公司发起人、股东及资产评估机构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考核考生对破产申请、受理、宣告、清算等破产制度的掌握情况,以及解决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破产界限的确定。

2.破产案件的管辖。

3.判断债权的申报和登记。

4.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召开、职权和决议方式。

5.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及职权。

6.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职责。

7.明确可撤销行为、破产无效行为及影响债务人财产范围的其他情形。

8.区别破产取回权和破产抵销权。

9.重整申请的提出及重整期间的效力。

10.破产和解协议的效力。

11.破产财产的分配。

(二)熟悉的内容

1.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2.破产债务人的义务。

3.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

4.债权人会议决议的约束力。

5.债务人财产的一般界定。

6.重整期间及提前终止重整的情形。

7.重整计划的制定及执行。

8.破产和解协议达成的条件。

9.破产财产的变价。

10.破产程序的终结。

(三)了解的内容

1.企业破产法的概念。

2.破产案件受理后的通知和公告。

3.破产管理人的产生及其义务。

4.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

5.破产宣告的程序。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考核考生对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方面法律规定的掌握情况,以及运用物权法的相关知识解决物权的界定、归属、用益、担保等方面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物权的效力。

2.物权保护的措施和方式。

3.判断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4.判断所有权取得的方式是否合法。

5.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6.判断国家所有权的取得与行使是否合法。

7.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确认和期限。

8.判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使用是否合法。

9.担保物权的效力。

10.抵押财产的范围。

11.判断抵押权的设立和实现是否合法。

12.抵押权的效力。

(二)熟悉的内容

1.物权的种类。

2.物权的原则。

3.不动产登记的基本要求。

4.动产交付的特殊形态。

5.判断所有权行使方式是否合法。

6.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7.区别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8.判断担保合同的效力。

9.判断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设立和实现是否合法。

10.判断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效力。

11.判断留置权的成立和实现是否合法。

(三)了解的内容

1.物权的特点。

2.区别征收和征用。

3.判断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是否合法。

4.区别浮动抵押和最高额抵押。

5.留置权的效力。

第五章 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考核考生对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立法的掌握情况,以及运用相关知识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判断一项资产是否属于国有资产。

2.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3.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及程序。

4.判断国家出资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是否合法。

5.国有资产转让的规则和程序。

6.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规定。

7.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的基本规定。

8.判断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是否合法。

9.判断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是否合法。

10.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形式与内容。

1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

(二)熟悉的内容

1.国有资产的种类。

2.国家出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3.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4.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的规定。

5.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的规定。

6.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7.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8.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

9.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

10.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

11.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

(三)了解的内容

1.国有资产立法概况。

2.国有资产监督的类型。

3.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登记管理。

第六章 土地与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考核考生对我国土地资源的权属、保护、管理和建设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开发管理、房地产交易管理、产权登记管理等方面法律规定的掌握情况,以及运用土地和房地产法律知识解决土地使用和管理、房地产开发管理等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国家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

2.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的基本措施。

3.建设用地补偿的费用范围、标准和劳动力安置措施。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5.房地产转让的条件。

6.商品房预售的条件。7.房地产禁止转让的情形。

8.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评估。

(二)熟悉的内容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

2.基本农田保护的耕地范围。

3.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特征。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

6.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

7.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情形。

8.房地产开发的基本要求。

9.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

(三)了解的内容

1.我国土地管理立法的情况。

2.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含义。

3.建设用地的权属关系。

4.房地产交易的一般规定。

5.房地产转让的形式。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第七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考核考生对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基本规定的掌握情况,以及解决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权属争议及其管理等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辨析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2.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3.如何确定专利申请的申请日。

4.如何确定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

5.如何确定专利权的期限。

6.判断一种行为是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7.判断一种标志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8.判断一种商标是否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9.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条件。

10.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和续展期限。

11.判断一件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和适用范围。

12.区分著作权人的范围。

13.区分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14.判断著作权的归属是否合法。

15.图书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权利。

16.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7.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二)熟悉的内容

1.知识产权的含义和特征。

2.辨析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3.判断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是否合法。

4.判断专利权的实施许可或出质行为是否合法。

5.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6.专利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7.商标注册的优先权日。

8.判断注册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是否合法。

9.判断注册商标是否应当被宣告无效。

10.判断一种行为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

11.著作权使用的限制情形。

12.判断著作权许可使用、转让和出质行为是否合法。

(三)了解的内容

1.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情况。

2.申请专利权的程序。

3.专利复审制度。

4.专利权的终止情形。

5.专利权无效的申请和宣告。

6.商标的种类。

7.驰名商标的认定。

8.商标注册的程序。

9.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形。

第八章 证券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考核考生对我国证券发行制度、证券交易制度、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上市公司的收购、证券机构、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的掌握情况,以及解决证券发行和交易等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

2.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3.股票发行的条件。

4.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5.证券承销的方式。

6.判断证券发行失败的情形。

7.股份转让的限制情形。

8.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条件。

9.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

10.证券交易所终止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

11.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的报送期限。

12.禁止、限制证券交易的一般情形。

13.违法信息披露致使投资人遭受损失时的责任承担。

14.判断欺诈客户的行为。

15.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16.收购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

17.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的措施。

(二)熟悉的内容

1.《证券法》的调整对象。

2.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3.证券承销的期限。

4.证券交易所暂停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

5.报送临时报告的情形。

6.内幕交易的知情人和内幕信息范围。

7.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8.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豁免申请。

9.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概念和规定。

10.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三)了解的内容

1.证券的种类和我国证券立法概况。

2.股票发行的程序。

3.发行申请的预披露。

4.创业板上市交易的条件。

5.股票上市公告。

6.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7.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

8.证券交易所的属性和职能。

9.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属性和职能。

10.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范围。

11.证券业协会的属性和职能。

第九章 票据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考核考生对我国票据法基本制度的掌握情况,以及解决经济生活中票据使用常见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票据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2.票据基础关系的种类。

3.票据行为的特征。

4.票据权利的种类。

5.票据权利的取得、消灭和转让。

6.票据抗辩的种类。

7.票据抗辩的限制及其例外。

8.汇票的出票规则。

9.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条件和规则。

10.支票的必要记载事项。

(二)熟悉的内容

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2.票据伪造、变造的相应责任。

3.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

4.汇票背书、承兑、付款的规则。

5.本票的必要记载事项和付款期限。

6.支票签发的禁止性规则。

7.支票付款的规则。

(三)了解的内容

1.票据的特征。

2.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原则。

3.汇票保证的规则。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

一、考试目的

考核考生对《合同法》总则规定的掌握情况,以及解决合同订立、履行和纠纷处理等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合同的一般条款。

3.合同成立的情形。

4.格式条款的基本规定。

5.辨析无效合同的种类和法律后果。

6.辨析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种类和法律后果。

7.判断合同履行中的三类抗辩权行使是否合法。

8.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9.区别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承担方式。

10.保证责任的期限。

11.判断定金设定的数量和效力是否合法。

12.合同转让的基本要求。

13.合同终止的情形。

14.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

15.合同争议和仲裁的时效。

(二)熟悉的内容

1.合同的特征。

2.合同与债的关系。

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4.合同订立的形式。

5.合同订立的方式。

6.缔约过失责任。

7.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8.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9.合同的代为履行、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规则。

10.担任保证人的条件。

11.判断合同的变更是否合法。

12.违约责任的构成。

13.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

(三)了解的内容

1.合同履行的原则。

2.保证责任的范围。

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论

一、考试目的

考核考生对买卖合同、委托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合同基本规定的掌握情况,以及解决相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纠纷等方面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判断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属转移是否合法。

2.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3.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借款合同的形式。

5.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责任。

(二)熟悉的内容

1.买卖合同的特征。

2.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期限和地点。

3.买卖合同的解除。

4.借款合同的特征。

5.委托合同的特征。

6.租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7.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8.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和种类。

(三)了解的内容

1.委托合同的条款。

2.租赁合同的特征。

3.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4.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10 类合同的基本特征和内容。

第十二章 税收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考核考生对我国流转税、所得税和税收征收管理等方面立法的掌握情况,以及解决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征收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等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流转税的特征和种类。

2.所得税的特征和种类。

3.税法的构成要素。

4.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5.增值税的纳税人和税率。

6.增值税的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含义和范围。

7.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8.判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是否合法。

9.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税率。

10.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11.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1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税率。

13.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15.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

16.土地增值税税率。

17.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18.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税率和减免税政策。

(二)熟悉的内容

1.税收的分类。

2.税收的特征。

3.税收法律关系。

4.我国税收立法的情况。

5.增值税的特征。

6.增值税的减免税项目。

7.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范围。

8.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9.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10.个人所得税的减免。

1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减免税政策。

12.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13.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14.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

(三)了解的内容

1.我国税收体系。

2.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3.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时间和地点。

4.财产税的种类。

5.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6.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规定。

相关链接:

2017年资产评估师考试大纲汇总

2017年资产评估师考试报名简章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取消 复制链接

课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