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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每日一练:取回权(04.03)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3-04-03

如果说学习有捷径可走,那么它就是勤奋;如果说知识就是力量,那么它就是实践。想熟练掌握课本知识,我们要通过做题,加深知识点的印象!税务师每日一练,教研老师精心总结、点评,助你巩固所学知识点!

多选题

甲企业于2021年9月1日向乙企业购买一批货物,约定货到付款。乙企业于2021年9月5日发货,在运输途中,乙企业得知甲企业被受理了破产申请,但是乙企业没有及时表示取回货物。在货物到达甲企业后,甲无力支付货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乙企业可以通过管理人行使取回权 

B、乙企业不可以行使取回权 

C、管理人收到货物,只是处于保管人地位 

D、乙企业只能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 

E、乙企业的债权应优先受偿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BD
【解析】
只有在途标的物并且尚未收到全部买卖价款,出卖人就可以行使取回权,本题出卖人乙企业没有在运输途中行使取回权,那么当则在标的物到达买受人甲企业时,就丧失了取回权。乙企业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不能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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