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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每日一练:行使取回权(2023.11.04)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3-11-04

备考税务师,我们要一步一个脚印,学完知识点,要“趁热打铁”去做题训练,检验学习效果,根据自己的情况,及时调整学习方法。正保会计网校为考生朋友们准备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每日一练精选习题,帮助大家巩固基础。

多选题

甲企业于2021年9月1日向乙企业购买一批货物,约定货到付款。乙企业于2021年9月5日发货,在运输途中,乙企业得知甲企业被受理了破产申请,但是乙企业没有及时表示取回货物。在货物到达甲企业后,甲无力支付货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乙企业可以通过管理人行使取回权 

B、乙企业不可以行使取回权 

C、管理人收到货物,只是处于保管人地位 

D、乙企业只能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 

E、乙企业的债权应优先受偿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BD
【解析】
只有在途标的物并且尚未收到全部买卖价款,出卖人就可以行使取回权,本题出卖人乙企业没有在运输途中行使取回权,那么当则在标的物到达买受人甲企业时,就丧失了取回权。乙企业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不能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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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每日一练题目都是网校老师精心整理的,每一道题都会有相应知识点的考查,并提供答案解析,建议您做完题之后再去查看答案。每日一练还提供专业点评,每周根据大家的测试结果,对于正确率较低的题目进行一下点评,以帮助大家理解。祝大家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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