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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2-12

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科目知识点,以下是网校学员“YM2013”整理的知识点内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一、民事权利的取得

两种情形: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  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前所而取得的所得,也称“最初取得”,是权利的绝取得

继受取得:是自前手权利人处承受既存权利的权利取得情形,也称“传来取得”,是权利的相对发生。

二、民事权利的变更

是权利存续中其形态发生变化的情形。包括权利的内容、效力或主体的变更。

权利内容的变更,是权利量变和部分质变的总称。权利量变的情形包括:所有权因添附而扩大、因标的物的部分清偿或者免除而缩小等。权利质变的情形包括:所有权因标的物出租或抵押而变得不圆满;种类债权变为特定债权,有息债权变为无自债权等。

权利效力的变更,是权利的支配力发生了变化的情形。权利效力变更的情形包括:有公力救济权的债权因诉讼时效完成而成为无公力救济权的债权;第二顺序抵押权变成第一顺序抵押等。

权利主体的变更,即转移型继受取得,是指前手权利原封不动地由后手承受,如买卖、赠与、继续。

三、民事权利的消灭

是指民事权利与其主体相分离的情形。包括绝对消灭和消灭两种情形。

绝对消灭,即权利不复存在,如所有权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知识产权因保护期间届满而消灭、债权因全部清偿而消灭等。

相对消灭,是指权利由前手转移于后手,如买卖中,标的物的所有权因交付而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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