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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行政复议参加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8-08-29

【内容导航】

1.行政复议申请人

2.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3.行政复议第三人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在2012年考过单选题和多选题。

【高频考点】行政复议参加人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

1.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的情况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复议申请人、复议代表人的特殊规定。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1.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3.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第三人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参加复议有通知参加和申请参加两种形式,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复议权利。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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