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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练:保证(2023.10.28)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3-10-28

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进行中,各位努力备考的小伙伴们学到哪了?是不是该做题检验一下了?为了让大家对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知识点更加熟悉,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练习题,你不来看一下吗?

多选题

A企业向银行贷款200万元,还款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应银行的要求,C企业和D企业分别作为保证人,银行和C企业约定,A企业不能履行债务时,C企业方承担保证责任,银行和D企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都是从2021年1月1日到2022年1月1日。到期A企业不能清偿债务。银行未对A企业采取措施。根据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C企业与D企业均属于一般保证人  

B、C企业属于一般保证人,D企业属于连带保证人  

C、2022年2月1日,银行要求保证人C企业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拒绝 

D、2021年12月1日,银行要求保证人D企业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C
【解析】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选项C已经超过了保证期间,因此保证人可以拒绝;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选项D中涉及的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诉讼时效的起算,因此错误。

【点评】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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