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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每日一练:临时股东大会(2021.02.10)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1-02-10

命运最眷顾的人是坚持努力的人,2021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备考战役已然打响,不想被淹没在备考大军的洪流中,就要做最勇敢最努力的那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的每日一练已备好,各位考生做与不做,学与不学,进步还是原地踏步,可要想好了呦~

单选题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公司章程对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未作特别规定时,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是(  )。

A、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人数为19人,现实有董事15人 

B、乙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股本总额为5000万元,目前未弥补的亏损为1000万元 

C、持有丙股份有限公司5%股份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D、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D
【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选项D);(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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