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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每日一练:合伙人除名(04.14)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4-14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开始了,很多考生觉得经济法很枯燥又需要大量的时间去背,不知道从何下手,因此正保会计网校特意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的每日一练,每天一道题,让大家在做题中潜移默化的记住那些晦涩的法条,你还在等什么,过来做题啊!

多选题

马某、牛某和熊某共同出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共同推举马某为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但马某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因故意给合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故牛某和熊某决定开除马某。在对马某作出除名处理时,下列各项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正确处理方式有( )。

A、除名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 

B、除名决议自牛某和熊某共同作出之日起生效 

C、除名决议自马某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D、马某如果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C
【解析】
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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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每日一练题目都是网校老师精心整理的,每一道题都会有相应知识点的考查,并提供答案解析,建议您做完题之后再去查看答案。每日一练还提供专家点评,每周根据大家的测试结果,对于正确率较低的题目进行一下点评,以帮助大家理解。祝大家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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