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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每日一练:合伙人除名(11.13)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1-13

命运最眷顾的人是坚持努力的人,2020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备考战役已然打响,不想被淹没在备考大军的洪流中,就要做最勇敢最努力的那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的每日一练已备好,各位考生做与不做,学与不学,进步还是原地踏步,可要想好了呦~

单选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经普通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合伙人除名的是( )。

A、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B、合伙人死亡 

C、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
【解析】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选项BCD是当然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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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每日一练题目都是网校老师精心整理的,每一道题都会有相应知识点的考查,并提供答案解析,建议您做完题之后再去查看答案。每日一练还提供专家点评,每周根据大家的测试结果,对于正确率较低的题目进行一下点评,以帮助大家理解。祝大家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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