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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每日一练:标的物毁损、灭失(9.11)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9-11

世上的事,只要肯用心去学,没有一件是太晚的。你只要记住你的今天比昨天进步了一点,那么你离你的梦想也就更近了一步。既然选择了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就要朝着它勇敢向前,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通过中级会计师考试也就会更容易一点点,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每日一练来啦,快来做题!

多选题

在下列选项中,出卖人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有( )。

A、合同约定卖方代办托运,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发运,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 

B、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 

C、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拒收货物 

D、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仍未前往提货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C
【解析】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选项A中,出卖人承担风险。(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所以选项B中,出卖人不承担风险。(3)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所以选项C中,出卖人承担风险。(4)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所以选项D中,出卖人不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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