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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易错题专家点评:组织机构(11.17)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2-01

中级会计职称 专家错题点评

多选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20万元,股东人数为9人,董事会成员为5人,监事会成员为5人。股东一次缴清出资,该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行使事项未作特别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公司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属于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有(  )。

A.出资20万元的某股东提议召开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40万元

C.2名董事提议召开

D.2名监事提议召开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选项A大于1/10,正确)、1/3以上的董事(选项C大于1/3,正确)、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选项D错误,设有监事会应由监事会提议,不能由监事提议),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选项B:股份有限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是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该规定。

点评: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条件是考试的重要考点。注意与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相区分记忆。

针对大家在做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员可以在网校论坛进行题目的讨论,不管是讨论学习方法还是针对每日一练的一些看法、建议都可以在论坛上和大家交流。做题过程中,遇到实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问,最终的目的是让广大学员都能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为以后的深入学习作好充分的准备。希望大家继续支持每日一练,多多练习,积极讨论。

注:以上习题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每日一练——免费在线测试”栏目,网校老师针对学员每日提交的测试结果挑选出有代表性的错题进行点评。

注: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原创,版权属正保会计网校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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