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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10-26

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决议效力

(一)决议的无效或可撤销

 决议内容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无效可撤销
违反公司章程可撤销可撤销
【提示】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决议不成立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①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链接】《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股东会行使职权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②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③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④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总结】未开会、未决议、未出席、未通过

(三)原告、被告、第三人

 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请求撤销决议
原告股东、董事、监事等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共同原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被告公司
第三人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四)对外效力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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