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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况下小微企业享受全额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来源: 中国会计报 2015-11-02
普通

日前,财税〔2015〕99号进一步扩大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给小微企业“过冬”又带来“温暖”。特别是针对2015年以前成立的企业,本年度享受过渡优惠政策,请广大实务工作者注意。

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税”不同。日前,《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发布,其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即不同金额、不同时期的所得额,需要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即小微企业2015年第4季度所得税预缴以及汇算清缴的需要慎重计算,本文结合不同的情况做案例解析。

目前,有两种情形享受全额减半征税优惠政策:一是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二是2015年10月1日之后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同时,减半征税的范围扩大。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施行减半征收政策。也就是说实行按季度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今年10月1日之后实现的利润,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这一政策调整,只涉及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微企业,对其他小微企业没有影响,对于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可以全额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即从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扩大到30万元以下政策的执行时间仅仅限定在2015年第4季度。

事实上,财税〔2015〕99号文新优惠政策规定主要涉及今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且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分段计算其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且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其2015年度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

例1.A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6万元。

A公司在2015年的实际经营月份为12个月,其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为3个月。

A公司预缴2015年第4季度所得税时,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26×(3÷12)=6.5万元;适用减低税率政策的实际利润额=26-6.5=19.5万元。

A公司减免税额=19.5×(25%-20%)

+6.5×[25%-(1-50%)×20%]=0.975+

0.975=1.95(万元)。

例2.B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8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8万元。

B公司成立于5月8日,其在2015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

B公司预缴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28×(3÷8)=10.5万元;适用减低税率政策的实际利润额=28-10.5=17.5万元。

B公司减免税额=17.5×(25%-20%)

+10.5×[25%-(1-50%)×20%]=0.875+

1.575=2.45(万元)。

例3.C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31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3万元。

C公司成立于10月31日,其在2015年度的利润全部符合减半征税条件,不需要划分10月1日之前和之后的利润。

C公司减免税额=23×[25%-(1-50%)×20%]=23×15%=3.45(万元)。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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