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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怎样填写预缴申报表

2015-03-30 08:52来源:珠海国税

  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在预缴申报时,如自行判断符合预缴期享受优惠的条件,则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将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直接填报在预缴申报表相应栏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8号公告)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按以下条件计算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简称“B类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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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B类报表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15%.

  2、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B类报表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栏=第6行 “应纳税所得额”×5%.

  3、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B类报表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栏=第6行 “应纳税所得额”×5%.

  4、纳税人如不符合在预缴期享受优惠条件的,核定征收企业在填报B类报表的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时应填“0”。

  5、此前已申报但不符合上述填报规定的,请携带纸质资料在7月15日前到主管税务更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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