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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再收政策红包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7-06-08
普通

6月6日,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额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今年利润在50万元以下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实际是降至10%,这是收到的减税的又一红包。

小型微利企业经营状况和经营环境整体不及大中型企业。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出台多项税收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来说可谓是雪中送炭,将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其发展。

 

  作者:钱力老师


 

附:法规原文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6月6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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