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其中,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因此,若签订合同的三方均是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则各自就其所执的一份计税贴花。持有两份的,可只就一份贴花。
股权转让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即按合同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计算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