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即预售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城区最低按10%)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及时结算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简单说,就是城区毛利率按10%,期间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可以扣除。 本答复仅做参考,具体执行以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对相关咨询问题若有疑问,可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