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如何规定
2018-03-09 13:4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问题】
非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如何规定?
【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问题】
非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如何规定?
【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