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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