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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房产土地如何缴纳契税

2017-11-28 14:30来源:北京地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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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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