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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子公司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7-05-03 14:49来源:广东国税

【问题】

投资子公司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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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而不是根据子公司账面未分配利润金额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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