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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计算、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简易计税等69问

2017-02-15 11:36来源:北京国税

1.一般纳税人为2016年5月1日以后开工的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为1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或者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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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2016年5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3.营改增后,个人销售北京的二手房,税负变化大吗?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税负基本保持一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4.营改增后,纳税人提供代理服务,是否还有差额征税的规定?

答: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时的“第二年”怎么理解?是否指自然年度?

答:不是自然年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的规定,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全面营改增后,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其中机票款是否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7.不动产租赁企业预收账款后怎样确定销售额?

答: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在收到预售款的当月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8.餐饮企业购进食材,取得的既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又有农产品收购发票,营改增后,是否可按照13%税率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进行抵扣?还是必须纳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的规定,我市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38号通知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抵扣。

9.企业既有租赁收入,又有销售货物收入和其他服务收入,应如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答:如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如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3%。

10.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1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同一《施工许可证》下的不同房产,如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住房,又有别墅,可以分别选择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吗?

答:不可以。同一房地产项目只能选择适用一种计税方法。

12.原增值税对经营租入的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其进项税额不可抵扣,营改增后,这部分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答:对经营租入的不动产的装饰及改扩建支出取得的进项不按照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二十七条不得抵扣情形的,可以一次性抵扣。

13.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答:(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14.纳税人从事现代服务业适用税率是6%计算销项税额,那么其取得的17%的进项税发票可否按规定进行抵扣?

答:可以。

15.员工因公出差,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

答:可以。

16.建筑企业不同的项目,是否可以选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答:可以。建筑企业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17.企业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18.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可否选择简易征收?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19.营改增后,企业取得劳保用品进项发票,能否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答:企业取得劳保用品进项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0.公司在酒店举办会议、培训期间,取得的住宿费、餐饮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一般纳税人取得住宿费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企业购进餐饮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此处的“4月30日之前自建”应如何界定?

答:4月30日之前自建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果无法划分取得的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23.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里的卖出价和买入价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答:卖出价指卖出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买入价为买入时支付的含税价款。

24.一般纳税人企业营改增前购进机器设备待售,相应的进项税金已按规定抵扣,5.1之后,因滞销转为固定资产做出租业务,该机器设备的已抵扣进项是否需要做转出处理?

答:不需转出。

25.营改增前发生的未执行完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

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除此之外其他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仍按财税〔2016〕36号文件现有政策执行。

26.2016年3月1日开始进行不动产在建工程,2016年7月31日建造完毕,此项不动产能否进行抵扣?如果可以抵扣,应该怎样抵扣?

答: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27.劳务派遣服务是否可以差额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28.旅游企业承办境外旅游如何取得抵扣凭证?

答: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承办境外旅游无法取得上述凭证,可以取得合法有效凭证,选择差额计算销售额。

29.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服务,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后,可否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答: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0.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5月1号以前自建一房屋,但在5月1号以后竣工,竣工后欲出租,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吗?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31.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都在4月30日之前,且合同中没有约定付款的日期,但工程实际尚未竣工,仍在进行中,5月1号后收到的工程款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缴纳增值税的话能否选择简易征收?

答:应缴纳增值税。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32.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收到预收账款后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如何计算应纳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按照3%的预征率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33.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不是同一个项目的分包款可以差额扣除吗?

答:不可以。可以扣除的是该项目对外支付的分包款。

34.营改增后,旅游业取得的差额项目的凭证是营业税的发票,能否作为营改增后差额征税的凭证?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规定:“(三)销售额。……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35.停车场停车收费是否有简易征收政策?

答: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6.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土地价款,未取得政府部门开具的土地价款票据,能否从当期的销售额中扣除?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7.企业承租不动产,预付一年租金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过后,进项税额能否一次性抵扣,还是分摊到各月平均抵扣?

答:认证通过后,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

38.建筑的总包方在营改增前取得的建筑的分包发票,营改增后能否作为差额扣除的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因此,试点纳税人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不可作为申报缴税时的扣除凭证。

39.营改增之后收费公路企业收取的通行费应如何缴纳增值税?对方取得通行费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40.工厂车间、酒店等购进的保洁服务能否抵扣进项?

答:可以按规定抵扣。

41.纳税人购入符合分两年抵扣的不动产,已经抵扣了60%,但是随后就进行了销售,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2.建筑业简易征收按项目备案,是否还有36个月不得变更的限制?

答:建筑企业可以根据不同项目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

43.银行、保险等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16家企业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一、同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16家企业(详见附件)实行由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的应纳税额,分别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入库的方式。

当期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的应纳税额=当期汇总计算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全部应纳税额×(当期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的销售额÷当期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全部销售额)”

44.支付给文印店的打印、复印费能够抵扣进项吗?

答:文印店的打印、复印费属于其他生活服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给文印店的打印、复印费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七条不得抵扣情形的,可以抵扣进项。

45.经纪代理服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46.园林工程中涉及老项目用什么单位的批准许可证作为适用老项目的依据,是否可以享受简易征收政策?

答:根据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及可以选择简易征收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7.全面营改增后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缴纳增值税,那么承租方支付租金取得的进项是否能够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以上贷款服务的范围,因此,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支付租金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48.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二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那么该种情况下承租方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融资性售后回租出租方选择对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选择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承租方取得的相关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9.一般纳税人转租其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能否享受简易征收政策?

答:一般纳税人转租其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可以享受简易征收政策。

50.总承包合同是在5月1日之前签订,约定开工日期在5月1日之前,但由于特殊原因延后至5月开工,双方未变更合同,也未签订补充协议,该项目是否还可按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

答:可以选择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1.营改增之后,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混合销售吗?

答:全面推行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服务的,按照以下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建筑业服务的销售额,并依照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2.企业购买土地建设办公用房,合同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但是5月1日后还会发生后续的建筑款,建筑单位营改增后就该部分尾款给我们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是否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如果可以,是适用分期抵扣还是一次性抵扣?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53.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旦选择其中一种计税方法,是否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答: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54.营改增之后,酒店为住宿旅客同时提供的餐饮、游泳池、娱乐设施、洗衣、打印复印等服务,应该如何征收增值税?是否区分上述附加服务单独计价?

答:酒店为住宿旅客同时提供的餐饮、游泳池、娱乐设施、洗衣、打印复印等服务,单独计价,应按照各个业务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55.企业出租营改增前取得的房屋,有多个承租方,针对不同的承租方,是否可以分别选择按照一般纳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开具不同税率的发票?

答:出租不同的房屋,给不同的承租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分别选择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简易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56.财税〔2016〕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可以计算抵扣。纳税人为ETC充值取得北京速通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项目为“代收通行费”,是否可以抵扣?

答:不可以。

57.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销售额是否可以减去代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福利费?

答: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58.ETC充值,取得的某高速公路公司通行服务费发票是否为通行费发票?能否作为财税(2016)47中高速公路通行费抵扣进项的有效凭证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

答:ETC充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抵扣。

59.劳务派遣公司,享受差额征税,准予差额扣除的代发工资部分是实发数还是应发数?如果是实发数,企业的发票是本月开具,差额部分的工资是次月发放,如何开具发票?

答:准予差额扣除的代发工资部分是应发数。

60.单位购买的桶装饮用水,若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属于“集体福利”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答:属于集体福利不能抵扣。

61.企业员工的工作服洗涤,若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是否按照居民日常服务中洗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6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用差额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备案?企业是否可以就不同项目分别选择3%征收率和5%征收率?选择后是否可以变更?

答: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不能就不同项目选择不同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63.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此土地使用权是2016年5月1后通过法院破产拍卖取得,请问在计算销售额时,是否可以扣除拍卖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价款?

答:纳税人需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合法有效的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64.某建筑合同开工日期是2015年10月,现在纳税人和总包的施工方签订了电梯安装的合同,注明开工日期是在2016年5月之后,是否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财税〔2016〕36号文中: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咨询自己是否适用这一条,为老项目提供了建筑服务?)

答: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签订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但分包合同签订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分包单位为该建筑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65.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如选择差额征税,其扣除的人员工资、福利和社保费用以何种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进行差额扣除?

答: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选择差额征税的,以实际支付工资、发放福利的单据,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66.购买货币型基金,一块钱一股,一个月一次以股数形式进行分红,之后卖出,请问增值税怎么缴纳?若转让货币型基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假设期初100块买了100股,一年分红100股,期末卖出150股,那这150股的成本怎么确定?

答:按比例分摊期初成本。

67.某建筑行业纳税人属于项目分包方,对于建筑业的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签订的合同包括建筑服务和加工服务,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开具3%建筑服务和17%加工劳务的发票。其总包方对于此笔建筑老项目也采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纳税人咨询,17%的加工款项是否可以作为分包款项扣除?

(纳税人提供的业务是:(1)加工:购进钢材等原材料,下料,切割,焊接,形成有限支撑的小建筑构件;(2)安装:将小的建筑构件,运输至建筑地点,安装组装成钢结构的房屋主体,类似于央视,鸟巢等。纳税人称在未营改增之前,如果合同里写明有加工和安装两环节,视同于混合销售,总包方针对两部分款项都可以扣除。如果只提供加工服务,不安装,总包方无法扣除。)

答:如果属于建筑业(建筑业混合销售)服务的,可以作为分包款扣除;如果不属于建筑业服务的,则不可以作为分包款扣除。

68.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能否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69.差额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3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是差额前还是差额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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