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而转出的进项税额,可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17-01-17 17:41来源:江苏地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因存货盘亏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进行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因存货盘亏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