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费用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公司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如何正确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退休职工未被企业返聘的
1、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和财企[2009]242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公司支付给退休人员的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属于离职后福利,应该作为职工福利费核算。
2、《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 )第一条规定:
“一、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在福利费中列支的退休人员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 )规定: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公司支付给退休人员各种形式的费用,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退休职工被企业返聘的
1、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相关规定,职工退休后再被企返聘,回企业任职的,也属于准则规范的职工范畴,企业支付给相关人员的报酬,应该作为短期薪酬核算。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退休在任职的界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依上所述,退休职工被企业返聘再回企业任职的,与企业重新建立了雇佣关系,企业支付给相关人员的报酬,作为短期薪酬-工资薪金核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作为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