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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农产品取得专用发票生产17%税率产品,这样税务处理

2017-08-16 14:26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某公司2017年7月1日后,购入农产品收到一般纳税人开具的1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7%税率的产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如何填报申报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2017年7月1日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纳税人种类
扣税凭证
扣除率

展开剩余部分

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
11%
小规模纳税人
凭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小规模无专票不能按11%抵扣
11%
特殊: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13%
既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
分开核算
分别按各自扣除率扣除
未分开核算
11%

  从文中可以看出,不管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取得了1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由于其用于生产17%税率的产品,因此按照政策规定,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做进项税额扣除。

  在填报申报表方面,首先扫描认证增值税发票或在认证平台勾选确认,认证过的数据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1行。

  然后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即加计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不含税金额×2%部分),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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