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给个人的集资利息勿忘扣缴个税
2015-05-28 14:23来源:南京日报
案情简介:近期,南京地税检查人员在风险应对中发现,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公司中的个人集资,在2011年至2014年底共支付个人借款利息137万多元,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此,检查人员就相关政策进行了宣传,要求该公司补扣税款27.4万元,并对该公司处以应扣未扣税款0.5倍罚款。
税务分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该公司应在每次支付利息时代扣税款,并在次月向税务机关缴纳。
对此检查人员提醒:近年来,不少企业为筹集经营资金,会向员工等个人集资借款,并支付较高的利息,这时取得利息的个人存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支付利息的单位存在代扣代缴义务,因此,请扣缴单位及时履行义务扣缴税款。